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中央空调买卖合同纠纷案。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此次中央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某综合开发公司在某经贸公司处购买了中央空调系统,双方签订合同后综合开发公司便支付了相关合同款项,但空调交付使用后不到两个月就开始进行频繁维修,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综合开发公司认为经贸公司交付中央空调机组质量存在问题。 而经贸公司则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均为合格产品,自己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并要求综合开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个月后经贸公司就以综合开发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该案已审结。在此期间,综合开发公司委托法院对经贸公司交付的3台机组的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三台中央空调机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经鉴定,确认涉案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系不合格产品,同时确认2台能量提升机组存在多次维修记录。 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认为,此次涉案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的过滤网孔径大小不符合相关安装指导手册的要求;机组开启后,一号压缩机不能正常使用运行,由此导致机组的总制冷量偏低,达不到其标识的性能系数,不符合能效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涉案风冷螺杆式热泵机组现场处于维修状态,不具备鉴定条件,所以不对其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判定。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以确立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综合开发公司在收到上述货物后,将大部分货款基本付清。经贸公司理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但根据设备维护、维修报告的记录,机组在到货后,多次被维修,并且更换过压缩机等关键部件,一直不能正常运行。 且根据苏华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涉案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不能正常运行,经鉴定系不合格产品。故对经贸公司认为该机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认为该鉴定报告与本案无关联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在本案中,经贸公司作为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买受人的要求,造成买受人不能使用该货物,也就不能实现其买入货物的目的。 经贸公司作为出卖人关于货物质量的不完全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综合开发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使买受人接受了货物之后,也不影响其行使救济的权利。故对综合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并要求经贸公司退还综合开发公司货款6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给原告货款63万元及利息损失。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风冷冷水机组一台返还给被告,运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2台能量提升机组修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