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案件。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此次键合线生产机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14年中旬,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并洽谈合作办厂事宜。期间,王某邀请李某去南京的两公司进行考察。 王某向李某介绍了键合线市场的广阔前景和生产键合线较大的利润空间,并承诺扩大了生产后就能和大用户签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同时还对自己键合线生产机组技术如何先进和每个班组生产能力如何之大进行了介绍,并算了每条生产线每个班组就能创造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 于是,李某与王某、孙某三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决定由李某为投资方,投资6000余万元用于征地、建厂、购买设备、招录工人,王某以技术转让、培训技术、产品包销参股,孙某投入自己原有一条半生产线进行三方合作,成立了某材料有限公司。 王某和李某之后又签订了价值2300余万元的键合线生产机组销售合同,由王某的南京公司为李某的公司提供8条键合线生产机组。合同刚开始履行不久,王某因为销售自己公司的同类键合线生产机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生产出合格键合线,被警方因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王某明知自己的键合线不被市场认可,生产机组质量性能的稳定性、可靠性均不符合标准,仍然还将2300余万元的键合线生产机组分批次销售给李某。 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键合引线生产机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键合引线生产机组退火装置存在控温不准现象,无法保证退火工艺参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涉案生产出的键合器也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涉案键合引线机组在鉴定方现场调查期间未生产出可用于鉴定的键合线。 综上,涉案键合引线生产机组不具备应当具备的稳定、可靠生产键合引线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多处证据证实,王某在多家企业反映其销售的键合引线生产机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检验合格证标明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的情况下,仍向李某公司销售同类设备,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某证人证言证实,未经验收就按照王某要求,在验收报告和合格证等材料上签字,设备购进后,一直处于调试状态。 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设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稳定、可靠生产键合引线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鉴定人员二审期间出庭就鉴定标准、程序和过程等进行了说明。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及产品合格证等标明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的事实属实。 诉称涉案所有设备均经调试和验收合格,已生产出了合格产品并经确认合格,对鉴定意见不认可的理据不足,并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予采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涉案键合引线设备为成套生产设备,应以出售成套伪劣设备后所得和应得的收入认定销售金额,诉称应将成套设备中拉丝机的价款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诉称王某无罪,本案系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王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最终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二审判定维持原判,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END-